給付工資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簡字,108年度,3號
FSEV,108,鳳勞簡,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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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碧霜
被   告 薩摩亞商卓客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 件,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茲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之要領如下。
三、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1 年8 月6 日起受僱在被告公司工 作,詎被告突於107 年12月5 日歇業,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2 款規定資遣原告,原告得請求被告支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136,167 元及預告工資43,000元,另有積欠107 年 11月與12月之工資24,912元尚未發放,以上合計204,079 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4,079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04, 07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12日,見 卷第3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確定其費用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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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卓客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