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宗名耀
宗荷
呂效尼
黃呂敏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建龍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8 月1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