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8年度,188號
KSBA,108,年訴,188,20190408,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88號
原 告 曾淑清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
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199187C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08年2月27日依法送達,由同居人即其夫湯 含夷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