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劉佳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14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