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563號
KSEV,108,雄補,56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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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青劉雅琳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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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