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519號
KSEV,108,雄補,519,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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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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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