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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