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 對 人 李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木水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4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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