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512號
KSEV,108,雄補,512,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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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 對 人 李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木水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4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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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