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488號
KSEV,108,雄補,48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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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張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敘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且其亦未提供被告鄭正德之人別資料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一)原告請求給付貨款
之金額為何?(二)被告鄭正德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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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