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張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敘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且其亦未提供被告鄭正德之人別資料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一)原告請求給付貨款
之金額為何?(二)被告鄭正德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