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沈宇軒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被告吳明堃、雲柏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32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