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築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豐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怡州即米索概念設
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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