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769號
KSEV,108,雄簡,769,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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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億祥 

被   告 吳登豐 

被   告 吳億地 

被   告 吳月春 

被   告 吳月霞 

被   告 吳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請求准予代位被告吳登豐,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
  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吳登
  豐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計算,本件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500 元( 計算式:75×47,0
  00×1/6=587,500),應繳納裁判費6,390 元、另建物部分原
  告應提出房屋稅籍( 或現值證明) 資料,並按稅籍資料自行
  計算後合併上開土地價額為為繳納( 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1,660元)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號│土地               │面 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                 │(㎡)│(元/ ㎡ ) │      │(新台幣:元)│
├──┼─────────────────┼───┼──────┼──────┼───────┤
│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地號 │ 75 │47,000   │公同共有全部│ 587,500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繼分為1/6        │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 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鎮區○○街000 號  │原告尚未補正  │公同共有全│原告補正後自行依上開│
│  │              │        │部    │標準計算補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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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