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613號
KSEV,108,雄簡,613,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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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被   告 戴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613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午4 時
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 記 官 林雯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利息新臺幣伍拾玖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3 月1 日起至110 年3 月1 日止,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1.235%加0.575%計算,計為年利率為1.81% ,嗣隨 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因無法正常繳 納貸款於106 年12月12日參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於107 年10月31日遭通報毀諾,尚積欠本金161,089 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業據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協商狀況查詢作業及 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



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雯琪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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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