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43號原 告 吳疆建 被 告 王裕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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