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247號
KSEV,108,雄簡,247,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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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范姜寅 
被   告 魏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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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