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491號
KSEV,108,雄小,491,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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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劉乾緯 

送達代收人 黃杉睿 
被   告 陳若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7 年度司促字第20959 號),被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院於108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原為其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離職,離職前招攬李怡瑩、莊麗鴻之保險契約,其已分別給付招攬保險服務津貼新台幣(下同)11,880元、6,312 元,但李怡瑩、莊麗鴻知悉被告離職後,要求撤銷保險契約及退還保險費,其已返還保險費,依兩造所簽訂業務主管僱傭暨承攬合約書之約定,被告應返還上開給付之招攬保險服務津貼之事實,已提出業務主管僱傭暨承攬合約書1 份、要保書2 份、取消/ 撤銷申請書2 份、薪津明細1 份、催告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24頁),且核原告之主張與上開資料所示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離職後,其無法考查薪津發給情形,但對上開約定及發給情形並未作具體之爭執,則原告自得依兩造在業務主管僱傭暨承攬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返還上開給付之招攬保險服務津貼,故依原告所訴(部分已以應付款扣抵),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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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