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478號
KSEV,108,雄小,478,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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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47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長佑 
      陳德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陳長佑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辦理就學貸款,額度新台幣30萬元,約定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滿1 年之日起,即應開始償還,未依約償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陳德貞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沿革一覽表各1 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償還,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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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