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2216號
KSEV,107,雄簡,221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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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劉威彥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達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守乾前於民國92年10月間向原告申辦信 用卡使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惟黃守乾自97 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69,419元,及其中59, 325 元自97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 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原告並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清償債務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經臺中地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 第75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未果,乃換發債權 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原告嗣於106 年6 月間持系爭 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 51631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 序於106 年6 月14日、同年月19日,就黃守乾對被告每月得 支領各項薪津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 之1/3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1/3 ,於系 爭債權金額及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563 元範圍內,



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在案(下稱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系 爭扣押及移轉命令亦分別於106 年6 月16日、同年月23日合 法送達被告,而被告已於106 年6 月19日具狀表示「債務人 (即黃守乾)現為第三人(即被告)員工,依照執行命令自 106 年7 月起扣薪」等語。詎被告未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 履行給付義務,而原告對黃守乾之系爭債權金額計算至107 年3 月5 日止,債權總額為160,638 元。又依黃守乾106 年 度薪資所得總額655,260 元計算,自106 年7 月起至107 年 3 月止,共9 個月,被告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依法應扣押 之薪資債權共計160,638 元,已達黃守乾積欠原告系爭債權 總額,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60,638 元。為此, 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160,63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陳述則以:黃 守乾為被告公司臨時鐵工,薪資以日計算,臨時工出勤天數 少,且其已於107 年5 月1 日離職,並於同年月21日退保; 又黃守乾任職被告公司期間,被告公司收受頗多扣薪命令, 其中不乏國稅局、監理機關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稱健保署)之扣薪命令,因稅金部分具有優先受償權,被 告公司乃先予扣薪予國家機關而暫停各銀行分配款,故本件 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 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 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 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 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規定 明確。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 以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為之,且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 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 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且該項債 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 債權人。是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 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被



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 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第三人於 收受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時,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且自 收受移轉命令時至債務人離職時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 債權,就已扣押部分更已移轉與執行債權人,第三人自負有 給付執行債權人上開所扣押薪資債權之義務。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系爭扣押 及移轉命令、黃守乾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應給付扣押薪資還款沖償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6 至11 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102 年度司執字第759 號及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1631 號全卷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
㈢被告固辯以上情,並提出黃守乾本人聲明書、勞工保險退保 申報表、扣款明細、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行政執行署)106 年3 月21日、106 年6 月14日執行命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繳納收據及原告銀行扣款通知書為據(見本院卷第20至 24頁、第54至57頁、第134 至166 頁)。經查: 1.被告對於黃守乾乃臨時鐵工乙情並無爭執,然迄未陳報說明 黃守乾薪資之計算方式。查黃守乾自103 年8 月28日起加保 於被告公司,期間曾於103 年9 月16日退保,再於103 年10 月22日加保,復於103 年11月11日退保,嗣於103 年11月12 日加保,並於104 年7 月1 日、105 年7 月1 日調薪,再於 106 年8 月11日退保,又於106 年8 月15日加保,復於107 年1 月1 日調薪,迄今仍加保在被告公司等節,有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107 年11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760289070 號函及所 附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電子檔、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第65頁證物存 置袋內)。其次,依黃守乾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所示,黃守乾106 年間自被告公司受領之薪資共計65 5,260 元(見本院卷第10頁),平均每月薪資為54,605元( 計算式:655,260 元÷12月=54,605元),故黃守乾自103 年8 月2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斷續在被告公司加保迄 今生效中之事實,洵堪審認。被告辯稱黃守乾已於107 年5 月1 日離職,並於同年月21日退保云云,要非屬實。 2.關於黃守乾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29,204元部分,經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行政執行署)以中執己10 3 年牌稅執字第66857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行政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迄今未有繳納紀錄,且被告並未按月扣薪繳付



黃守乾之欠費乙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 理站108 年1 月17日中監豐站字第1080015773號函及所附黃 守乾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 。
3.關於黃守乾欠繳臺中市政府使用牌照稅部分,經移送臺中行 政執行署以系爭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被告依臺中行政執 行署104 年10月6 日、106 年3 月21日執行命令,於105 年 5 月30日、105 年6 月30日、106 年5 月30日開立支票解繳 黃守乾欠稅款,金額依序為2,000 元、1,592 元、2,000 元 乙情,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108 年1 月18日中 市稅沙分字第1083600921號函及所附黃守乾欠稅資料、滯納 稅款移送行政執行相關繳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至 132 頁)。被告另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繳納收據(見 本院卷第139 至166 頁),證明其確有依臺中行政執行署之 系爭行政執行程序執行命令依法扣款乙節,然上開收據其中 23紙繳款日期均為107 年6 月1 日以後(見本院卷第139 至 161 頁),其餘各紙繳款日期則為105 年5 月30日(收款公 庫及經收人員蓋章欄印文不清,以票據到期日為準)、105 年1 月29日、105 年4 月15日、105 年4 月26日、105 年5 月30日(見本院卷第162 至166 頁),故難認被告自106 年 7 月起至107 年3 月止,有依系爭行政執行程序先予扣繳國 家機關之稅金債權。
4.關於黃守乾積欠健保費乙事,計算至108 年1 月19日止,其 健保費欠費合計19,328元,其中100 年10月、12月及101 年 10月至102 年3 月共計14,609元(含執行必要費用5 元), 經健保署於103 年1 月2 日移送臺中行政執行署執行,103 年4 月計4,719 元,惟上開移送臺中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部 分,經臺中行政執行署於106 年3 月21日核發扣押黃守乾在 被告公司每月薪俸執行命令,惟健保署迄無所獲,且被告公 司未依令檢送相關薪資扣押款項等節,有健保署108 年1 月 2 日健保中字第1084016274號函及所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67 至169 頁)。 5.綜上,黃守乾確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依臺中行政執行署之 系爭行政執行程序執行命令確實就黃守乾薪資扣款者,僅有 於105 年1 月29日、同年4 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5 月 30日、同年6 月30日、106 年5 月30日開立支票解繳黃守乾 欠稅款,並於107 年6 月1 日以後繳納黃守乾積欠之各期使 用牌照稅,然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本件應扣款之月份乃 106 年7 月起至107 年3 月止,被告並無何優先就稅金部分 予以扣款之證明,故被告辯以其業已優先扣款予國家機關云



云,顯非可採。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 本,民法第323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黃守乾106 年間自 被告公司受領之薪資共計655,260 元,平均每月薪資為54, 605 元,業如前述,則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其應自106 年7 月起扣薪,每月應予扣薪之金額為18,202元(計算式: 54,605元×1/3 =18,2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前 揭規定,倘被告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每月扣薪18,202元, 原告應先抵充利息,其抵充情形如附表所示,自106 年11月 5 日起開始沖銷本金,至第9 期即107 年3 月5 日可沖銷本 金完畢,第9 期扣押款15,021元沖銷利息38元、本金3,326 元後,餘額11,657元則用以抵充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 563 元及已到期利息10,094元(計算式:系爭債權憑證債權 金額69,419元-系爭債權憑證債權本金59,325元=10,094元 ),全數清償黃守乾完畢共須扣押薪資160,637 元。故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160,637 元,洵屬有據;其逾此範圍之請求, 尚屬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16 0,6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9 月26日(見 本院卷第18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 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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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期數│ 應扣薪日 │ 扣押金額 │ 應收利息 │ 繳息迄日 │沖銷利息│沖銷本金│本金餘額│
│ │ (民國) │(新臺幣)│ (累欠) │ (民國) │ │ │ │
├──┼───────┼─────┼─────┼───────┼────┼────┼────┤
│ 1 │106 年7 月5 日│ 18,202元 │100,463元 │ 99年6 月24日 │18,202元│ 0元│59,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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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8 月5 日│ 18,202元 │ 83,254元 │101年1 月13日 │18,202元│ 0元│59,325元│
├──┼───────┼─────┼─────┼───────┼────┼────┼────┤
│ 3 │106 年9 月5 日│ 18,202元 │ 50,263元 │103年1 月28日 │18,202元│ 0元│59,325元│
├──┼───────┼─────┼─────┼───────┼────┼────┼────┤
│ 4 │106 年10月5 日│ 18,202元 │ 32,792元 │105年2 月14日 │18,202元│ 0元│59,325元│
├──┼───────┼─────┼─────┼───────┼────┼────┼────┤
│ 5 │106 年11月5 日│ 18,202元 │ 15,346元 │106年11月5 日 │15,346元│ 2,856元│56,469元│
├──┼───────┼─────┼─────┼───────┼────┼────┼────┤
│ 6 │106 年12月5 日│ 18,202元 │ 696元 │106年12月5 日 │ 696元│17,506元│38,963元│
├──┼───────┼─────┼─────┼───────┼────┼────┼────┤
│ 7 │107 年1 月5 日│ 18,202元 │ 496元 │107年1 月5 日 │ 496元│17,706元│21,257元│
├──┼───────┼─────┼─────┼───────┼────┼────┼────┤
│ 8 │107 年2 月5 日│ 18,202元 │ 271元 │107年2 月5 日 │ 271元│17,931元│ 3,326元│
├──┼───────┼─────┼─────┼───────┼────┼────┼────┤
│ 9 │107 年3 月5 日│ 15,021元 │ 38元 │107年3 月5 日 │ 38元│ 3,326元│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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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⑴扣薪入帳日期以每月5 日為基準日。 │
│ │⑵第9 期扣押金額15,021元清償本金3,326 元、利息38元後,其餘金額清償程序費用1,000 元、│
│ │ 執行費563 元及已到期利息10,094元(計算式:69,419元-59,325元=10,094元)。 │
│ │⑶97年12月3 日至104 年8 月31日之利息以週年利率19.71%計算。 │
│ │⑷104 年9 月1 日後之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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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