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2150號
KSEV,107,雄簡,215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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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禾青 


被   告 張棨翔(原名張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同年月9 日、同年 月19日分別簽立本票各1 紙(下稱系爭3 紙本票),向訴外 人郭壹清借款新臺幣(下同)7 萬元、3 萬元、5 萬元,共 15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原告與被告、郭壹清均為朋友關 係,乃好意代被告清償欠款,郭壹清並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 ,詎原告受讓後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 費借貸暨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100 年12月間曾向同事郭壹清借款15萬元, 並約定往後每月償還1 萬5000元之方式清償。伊於102 年間 已以轉帳、面交現金方式清償完畢,伊曾向郭壹清要回系爭 3 紙本票,郭壹清卻推稱本票遺失無法歸還。伊與郭壹清的 借款債務既已清償完畢,原告即不得再要求伊清償,況郭壹 清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伊未曾受債權讓與之通知, 原告應自行與郭壹清解決15萬元的債務問題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9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



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抵 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則此清償、抵銷或其他原因之事實, 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參照 )。本件兩造對被告曾向郭壹清借款15萬元一情均不爭執( 見卷第31頁背面),原告主張受債權之讓與,並請求被告清 償15萬元借款債務,則為被告否認,並辯稱:伊未受債權讓 與之通知,且15萬元借款債務均已清償完畢等語,經查: ㈠原告雖主張其曾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惟無法提 出任何證據資料為憑(見卷第56頁),然原告於起訴狀已載 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斟酌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屬觀念通知, 原告起訴行使債權時既已足使被告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即 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被告以未受債權讓與之通知為由拒 對原告負清償責任云云,要不可採。
㈡至被告雖辯稱伊對郭壹清之15萬元借款債務業已清償完畢云 云,惟無法提出相關清償證明為憑(見卷第51頁背面)。又 證人郭壹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是我的長官,被告借款 後有陸續還錢,還到最後還剩下9 萬元就失去聯絡,伊將系 爭債權讓與原告,跟原告拿了15萬元,伊沒有跟原告寫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的方式就是將系爭3 紙本票交付原告 等語,核與原告提出其與郭壹清於101 年11月21日LINE通訊 軟體討論該筆15萬元債務,郭壹清提及:「還有剩下九萬多 ,要一次還我,然後一筆勾銷,之後我在等他賣車,等他消 息,後來就都不主動聯繫」等語相符(分別見卷第45頁、第 52頁背面~第53頁背面),是應堪認系爭債權僅餘9 萬元未 清償。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償還15萬元,惟其亦自陳:「我跟 郭壹清確定是15萬元,至於郭壹清與被告的債務關係憑良心 講,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卷第52頁),是系爭債權未受償 之金額自應以證人郭壹清所述為準,據此,原告之債權既受 讓自郭壹清,其自僅得請求債權未受償之9 萬元。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4 日 起(送達回證見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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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