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8年度,26號
MKEV,108,馬小,2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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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6號
原   告 永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胡妃芳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2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許致愷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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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