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附民字,108年度,2號
KMEM,108,城簡附民,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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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純暄律師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記載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定有明文。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再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
訴,對被告甲○○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僅記載被告姓名,且依
據被告起訴書所附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
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甲○
○」之名僅為自稱,從而,被告甲○○之真實姓名、應受送達處
所均屬不詳,本院難以判定其人別,更無法對其為送達。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真實姓名、住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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