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聲字,108年度,3號
FYEV,108,豐簡聲,3,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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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白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107年度豐勞小字第 1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法院得依 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 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第219條、213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是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 助製作筆錄。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 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惟參該條之立法理 由第3點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第 3點之說明,可 知法庭錄音光碟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 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 為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 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 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 37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豐勞小字第 10號民事事件於民 國107年12月25日、108年2月19日2次開庭筆錄不完整,為比 對筆錄正確性,並自行製作譯文,資以提出上訴證物,爰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僅泛稱上開期日開庭筆錄未 趨完整及提出上訴證物等語,並未敘明上開期日筆錄記載就 民事訴訟法第 213條所規定之各項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 項有何缺漏之處,又上開期日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 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 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 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 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並未敘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為何,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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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