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221號
FYEV,108,豐簡,221,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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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慶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蓉 
訴訟代理人 玉仁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穎 
被   告 趙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 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間因承 攬所生本件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之事實發生地在臺中市,為 審理及調查證據方便,由本院管轄審理俾便訴訟之進行,惟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指訴之原因事實 發生於被告居所地,始得由被告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資證明 原因事實發生之臺中市為被告居所地之情,本院自無從認定 臺中市為被告居所地,而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以,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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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