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被 告 磐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暉 戶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3,950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7,8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9月18日簽發 ,付款人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面額新臺幣713,95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票號:CR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 詎於107年9月18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1紙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僅於原告聲請 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但未提出任何證據 及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 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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