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8年度,433號
FYEV,108,豐小,43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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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



被   告 曾玉琳兼黃以樂之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曾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為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未
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原告僅列其母曾玉琳為法定代
理人,未將其父黃崧澤列為法定代理人,且未提出該黃崧澤之戶
籍謄本,應即補正追加被告黃以樂之法定代理人黃崧澤,並提出
黃崧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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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