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
被 告 曾玉琳兼黃以樂之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曾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為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未
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原告僅列其母曾玉琳為法定代
理人,未將其父黃崧澤列為法定代理人,且未提出該黃崧澤之戶
籍謄本,應即補正追加被告黃以樂之法定代理人黃崧澤,並提出
黃崧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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