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8,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