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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