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邱靖翔
被移送人 楊念恩
被移送人 陳文男
被移送人 張嘉哲
被移送人 郭育豪
被移送人 劉文凱
被移送人 巫旻錡
被移送人 林宜鉉
被移送人 林筠婷
被移送人 鄭人杰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4月10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287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靖翔、楊念恩、陳文男、張嘉哲、郭育豪、劉文凱、巫旻錡、林宜鉉、林筠婷、鄭人杰倫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4日5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楊念恩之警詢筆錄、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