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08年度,22號
FYEM,108,豐秩,22,201904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邱靖翔 



被移送人  楊念恩 



被移送人  陳文男 


被移送人  張嘉哲 


被移送人  郭育豪 



被移送人  劉文凱 


被移送人  巫旻錡 


被移送人  林宜鉉 


被移送人  林筠婷 


被移送人  鄭人杰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4月10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287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靖翔楊念恩陳文男張嘉哲郭育豪劉文凱巫旻錡林宜鉉林筠婷鄭人杰倫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4日5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楊念恩之警詢筆錄、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