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98號
HLEV,108,花小,98,201904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洪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10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