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248號
HLEV,108,花小,248,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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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生 


被   告 羅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 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以 書面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書面通知已於民 國108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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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