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簡字,108年度,12號
HLEV,108,玉簡,12,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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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慶徐○○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2項、第 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提起本件民事起訴狀,狀內 僅載明被告為徐福慶徐○○等2人,訴之聲明僅載明「一 、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徐春榮所遺坐落花蓮縣玉里鎮玉城段 628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即建物門牌花蓮縣○○鎮○○ 路000號之不動產(以上標的稱系爭房地)於原因發生為民 國107年4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登記時間為 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徐○○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就上揭所示房地所為登 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三、訴訟費 用由被告渠等負擔」等語,原告並未起訴狀內載明徐○○



完整姓名或其身分證字號,顯有違上開規定,爰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重新補正本件起訴狀,載明並提 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三、另原告聲請調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請自行向地政機關申 請後陳報本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一、請於起訴狀內補正被告徐○○之完整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 等,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 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花蓮縣○○鎮○○段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歷次 異動索引、及收件字號為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107年度玉 地普字第020360號所有申請登記資料(資料勿遮掩,請向地 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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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