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抵押權繼承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403號
HLEV,107,花簡,403,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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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賴昭文


被   告 方民春

      方民福
      方梅萍

      方沺涬即方梅榮


      方梅玉
      方梅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方莊桃於被告方民福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民國92年花資登字第15040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92年6月1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方民春方民福方沺涬即方梅榮方梅玉、方梅 貴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方民春對伊負有現金卡債務,經多次催討未 果,計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止,尚積欠伊149,196元及利息 未清償,伊已就該債權取得執行名義。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方民福於92年6月18日為第二 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債權之權利人即被告之被繼承 人方莊桃,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下稱系爭



抵押權),方莊桃於103年2月3日死亡(起訴狀誤載為104年 間),由被告等人繼承,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協議分割,原 告為保全債權,乃代位被告方民春請求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 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48條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方梅萍則以:伊不知有抵押權,兄長方民福未與母親借 錢,伊不知有此事,抵押權應是母親方莊桃作此登記,伊等 無人拋棄繼承,繼承人即被告六位,母親沒有那個能力借這 麼多錢給我哥哥方民福,因為她一直都是家管,沒有在工作 。我們10幾年以上沒有跟方民春聯絡,我母親出殯他也沒有 來,今天有此事伊也很莫名其妙,系爭不動產是我大哥方民 福的,伊否認有此債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 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交易 記錄查詢、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第一類、第二類謄本、臺 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3063號民事判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家事記錄科查 詢被繼承人方莊桃相關繼承資料核閱屬實,被告方梅萍對此 並不爭執,另被告方民福方沺涬即方梅榮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242條及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 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 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 規則第120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告等人均為方莊 桃之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上揭規定, 自應繼承被繼承人方莊桃所有之系爭抵押權,又被告方民春 積欠原告前揭債務迄未清償,業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並向 法院取得執行名義,詎其竟怠於為繼承登記,致原告無法就 債務人方民春可分得之部分取償,故原告應有保全債權之必 要。又系爭抵押債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因辦理繼承登記性 質上尚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則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方 民春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一】
┌──┬──────────────────────┐
│編號│ │
├──┼──────────────────────┤
│1 │花蓮市○○段0000地號 │
├──┼──────────────────────┤
│2 │花蓮市○○段0000○號 │
└──┴──────────────────────┘
【附表二】
┌────┬───────┬────┬─────┐
│被繼承人│繼承人 │繼承日期│應繼分比例│
├────┼───────┼────┼─────┤
│ │方民福 │103.2.3 │ 1/6 │
│ ├───────┤ ├─────┤
│ │方玫萍 │ │ 1/6 │
│ ├───────┤ ├─────┤
│ │方沺涬即方梅榮│ │ 1/6 │
│方莊桃 ├───────┤ ├─────┤
│ │方梅玉 │ │ 1/6 │
│ ├───────┤ ├─────┤
│ │方梅貴 │ │ 1/6 │
│ ├───────┤ ├─────┤
│ │方民春 │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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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