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78號
KSDA,108,交,7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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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林阿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被告製發之
  交通裁決書影本,應予補正。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3、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查本件起訴狀未登載訴訟標的,應予補正(
  例如民國108年00月0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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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