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03號
KSDA,108,交,103,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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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03號
原   告 鄭立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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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