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2號
KSDV,108,除,9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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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盛 
訴訟代理人 鄭安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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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皇典科技有限│中國石油化│彰化商業銀│9634-03-0014│43,000元 │107年9月26日 │MN6040263 │ │
│ │公司 黃楠盛│學工業開發│行建興分行│3-7-00 │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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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