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8號
KSDV,108,重訴,48,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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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被    告 台魷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被    告 王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玖拾捌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魷海洋企業有限公司陸續於附表所示日期 向原告為同表所示借款,並約按同表所示利率計算利息,如 遲延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則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台魷海洋企業 有限公司並邀同被告王麗君王秀霞擔任上開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詎台魷海洋企業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1、2、5所示借 款僅繳納本息至107年10月18日;至同表編號3、4所示借款 則繳納本息至同年9月28日,即均未再依約還款,依授信約 定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 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98萬3124元及利息 、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 、華南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授信 契約書等件為證(見卷第4頁~第40頁),經本院調查前揭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
├──┬─────┬─────┬─────┬────┬────┬─────────┤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 │ │期間(年│(年息)│率 │
│ │ │ │ │/月/日)│ │ │
├──┼─────┼─────┼─────┼────┼────┼────┬────┤
│ 1. │104.1.5 │ 150萬元 │63萬8700元│自107/10│2.935% │自107/11│自108/5/│
│ │ │ │ │/18起至 │ │/19起至1│19起至清│
│ │ │ │ │清償日止│ │08/5/18 │償日止,│




│ │ │ │ │ │ │止,按原│按原利率│
│ │ │ │ │ │ │利率10% │20%(即0│
│ │ │ │ │ │ │(即0.29│.587%) │
│ │ │ │ │ │ │35%)計 │計算 │
│ │ │ │ │ │ │算 │ │
├──┼─────┼─────┼─────┼────┼────┼────┼────┤
│ 2. │104.1.5 │ 350萬元 │149萬278元│自107/10│2.935% │自107/11│自108/5/│
│ │ │ │ │/18起至 │ │/19起至1│19起至清│
│ │ │ │ │清償日止│ │08/5/18 │償日止,│
│ │ │ │ │ │ │止,按原│按原利率│
│ │ │ │ │ │ │利率10% │20%(即0│
│ │ │ │ │ │ │(即0.29│.587%) │
│ │ │ │ │ │ │35%)計 │計算 │
│ │ │ │ │ │ │算 │ │
├──┼─────┼─────┼─────┼────┼────┼────┼────┤
│ 3. │106.12.28 │59萬7000元│56萬7000元│自107/9/│3.06289 │自107/10│自108/4/│
│ │ │ │ │28起至清│% │/29起至 │29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108/4/28│償日止,│
│ │ │ │ │ │ │止,按原│按原利率│
│ │ │ │ │ │ │利率10% │20%(即0│
│ │ │ │ │ │ │(即0.30│.612578%│
│ │ │ │ │ │ │6289%) │)計算 │
│ │ │ │ │ │ │計算 │ │
├──┼─────┼─────┼─────┼────┼────┼────┼────┤
│ 4. │106.12.28 │139萬3000 │132萬3000 │自107/9/│3.06289%│自107/10│自108/4/│
│ │ │元 │元 │28起至清│ │/29起至 │29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108/4/28│償日止,│
│ │ │ │ │ │ │止,按原│按原利率│
│ │ │ │ │ │ │利率10% │20%(即0│
│ │ │ │ │ │ │(即0.30│.612578%│
│ │ │ │ │ │ │6289%) │)計算 │
│ │ │ │ │ │ │計算 │ │
├──┼─────┼─────┼─────┼────┼────┼────┼────┤
│5. │107.2.2 │504萬9194 │496萬4146 │自107/10│2.87366%│自107/11│自108/5/│
│ │ │元 │元 │/18起至 │ │/19起至 │19起至清│
│ │ │ │ │清償日止│ │108/5/18│償日止,│
│ │ │ │ │ │ │,按原利│按原利率│
│ │ │ │ │ │ │率10%( │20%(即 │
│ │ │ │ │ │ │即0.2873│0.574732│
│ │ │ │ │ │ │66%)計 │%)計算 │




│ │ │ │ │ │ │算 │ │
├──┴─────┴─────┴─────┴────┴────┴────┴────┤
│現欠本金合計:898萬31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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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魷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