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惠美
即 原 告
王智弘
相 對 人 翁芳春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8 年審訴字第259 號
)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原告二人均為訴外人王邱櫻兒女,因王智弘自幼罹 有身心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一向由王惠美 與母親王邱櫻一同照顧扶養,因王邱櫻年齡老邁,身體健康 每況愈下,因自覺無力照顧王智弘,而王惠美亦重病需長期 洗腎;王邱櫻因而與相對人即被告在107 年3 月間達成協議 ,約定王邱櫻將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 下稱系爭房地) 贈與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將王邱櫻所有存摺印章金飾等 交予相對人保管,約定需經王邱櫻同意有需要才可提領,相 對人並需負擔照顧王邱櫻及王智弘至終老之義務;詎相對人 於受贈並移轉登記取得系爭房地及上開物品後,即對王邱櫻 與王智弘不聞不問,皆由王惠美與兒子照料支付醫療費用等 。
㈡王邱櫻甚感心寒,於107 年7 月間告知相對人,既然相對人 不負照顧王邱櫻與王智弘義務,即撤銷對相對人之贈與,要 求相對人移轉登記返還系爭房地,及交還上開物品。相對人 因而先於107 年7 月間將上開保管之物品返還王邱櫻,惟事 後發現已遭盜領共新臺幣( 下同) 96萬元,事後相對人於 107 年7 月27日轉帳返還627,485 元予王邱櫻,然未將系爭 房地返還並移轉登記予王邱櫻;因王邱櫻於107 年8 月23日 逝世,聲請人二人為其繼承人,其遺產由二人繼承並公同共 有。因王邱櫻已依民法第419 條、114 條第2 項為撤銷贈與 之意思表示,上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自始無效,聲請人得依 民法第767 條或179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聲請等語,並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 6 、7 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 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 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 免原告濫行聲請,應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 理由者,負釋明之責。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事件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 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產所有權予聲 請人二人等情,有其民事起訴狀可參,核其就系爭訴訟事件 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即所有權之取得、設 定依法亦應登記。且聲請人已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以為為釋明,是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所為上開釋明,經核尚未達完足程度,依 上開規定,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經查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法雖不 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土地,然因該登記 之存在,實際上仍影響於第三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 不易利用及處分系爭土地、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此項價 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 與不能利用同額金錢所受利息損失相當。而系爭土地面積61 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1,715,000 元(70平方公尺×24,500元=1,715,000 元),系爭建物之 課稅現值則為111,100 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系爭建物 課稅明細資料,是系爭房地價額合計為1,826,100 元。再參 酌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而預估相對人利用或處分 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為4 年4 個月估算相對人因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所造成之損害為395,655 元﹝計算式:1, 826,100 ×5 %×(4 +4/ 12 ),元以下四捨五入﹞= 395,655 元,是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自應以 上開數額為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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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或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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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
│ │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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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岡山區00000-00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 │:高雄市○○區○○○○街00號) ,權利範圍│
│ │全部。加強磚造住商用二層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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