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黃仁信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高維憶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