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2號
KSDV,108,補,45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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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仕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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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