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梅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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