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5號
KSDV,108,補,405,201904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王顏林 


原告與被告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