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王顏林
原告與被告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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