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6號
KSDV,108,補,386,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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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碧枝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而被告宋碧枝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8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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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