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9號
KSDV,108,補,369,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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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郭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佑麒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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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