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9號
KSDV,108,補,339,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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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彭永雄 
      陳華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熊壽昌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
  請求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
  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
├──┼────┼──────┼─────┼─────┤
│⒈ │彭永雄 │23,333,333元│217,392元 │216,892元 │
├──┼────┼──────┼─────┼─────┤
│⒉ │陳華海 │11,666,667元│114,696元 │114,196元 │
├──┼────┼──────┼─────┼─────┤
│合計│    │      │     │331,088元 │
├──┴────┴──────┴─────┴─────┤
│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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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