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彭永雄
陳華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熊壽昌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
請求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
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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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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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彭永雄 │23,333,333元│217,392元 │216,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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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陳華海 │11,666,667元│114,696元 │114,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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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331,0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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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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