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進行土地協商讓售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6號
KSDV,108,補,326,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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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永璋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進行土地協商讓售程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土地與原告進行協
調讓售程序,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
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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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