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7號
KSDV,108,補,107,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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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朱志娜 
法定代理人 葉凱文 
被   告 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政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 元(
即原告陳報之4 格停車位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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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