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郭耀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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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債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而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
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
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