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58號
KSDV,108,消債清,58,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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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芳稜即吳芳綾即吳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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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吳芳稜即吳芳綾即吳鳳琴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
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
用。茲依債權人總人數,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5,000元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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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