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勝益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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