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孫秀敏(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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