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0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20,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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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請人即債 鄭登鋐即鄭舜仁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231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亦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 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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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